三是统一网络违法犯罪法律责任系统的体系需求。现行法律法规为网络违法犯罪行为规定了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这三项法律责任。然而,相关法律责任的规定散见于各个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中,在体系性上有所欠缺。一方面,不同法律法规对同一行为规范或者法律概念存在不同的表述。例如对于流量劫持的行为禁则而言,《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与刑事司法解释中的表述就有所不同。这将增加法律解释的成本,不利于网络犯罪的综合治理。另一方面,网络黑灰产业链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往往涉及责任竞合的问题,然而现有的法律法规却缺乏对相关问题的明确规定。完善的法律体系要求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有序并行,并且呈现层层递进的关系,也即首先由基础性法律规范明确公民享有的权利,再由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保障性法律确定公民应当承担的义务,最后由刑法作为最后手段规定犯罪及刑罚。《网络犯罪防治法》为相关法律责任的统一和体系化打下基础。
二、《网络犯罪防治法》的制度要点
《网络犯罪防治法》就网络犯罪防治的总体要求、网络基础资源管理、网络犯罪生态治理、网络犯罪防治义务、跨境网络犯罪防治等问题进行了全面系统地规定。其关键要点包括以下方面:
一是网络犯罪生态的全面防治。为更好地适应新型网络犯罪的形式变化,《网络犯罪防治法》明确提出网络犯罪生态的概念,并将其具体分为帮助链条、供血链条以及下游链条,并且通过详细列举个人信息黑产、人员招募黑产、漏洞扫描黑产、黑客攻击黑产、支付黑产、广告推广黑产、引流黑产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具体形式,为全面系统防治网络犯罪提供了法律依据。此外,面对当前网络黑灰产业链日益职业化、组织化、规模化的趋势,《网络犯罪防治法》贯彻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于具有职业性、组织性与规模性黑灰产业链,依法对链条上的环节予以惩处,体现对黑灰产打击治理的依法、规范。
二是网络运营商的防治义务与行为禁则。《网络犯罪防治法》明确了群防群治的要求,强调建立网络犯罪综合防治体系,并明确了网络运营者的主体责任。一方面,《网络犯罪防治法》具体规定了网络运营商对网络基础资源的管理义务,尤其是要求电信、金融、互联网等领域的服务提供者建立动态身份核验制度,并且在面临异常操作时开展动态身份核验。通过具体的实名制要求、“黑卡”“黑号”“黑线路”“黑设备”禁则等,《网络犯罪防治法》有效地将过去法律法规中的原则性规定具体化为指引性的行为规范,细化了网络运营商的义务,为有效防治提供了规范抓手。另一方面,《网络犯罪防治法》明确了网络运营商应当建立、落实相应的管理制度,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发现和阻断违法犯罪行为,并且对于公安机关依法提出的执法协助提供支持,从而确保社会共同防治的实现。
三是网络违法犯罪行为的跨境防治方案。《网络犯罪防治法》明确了公安机关和有关主管部门依法根据我国缔结、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平等互惠原则,对在境外或者利用境外网络资源对我国国家、公民或者机构实施网络犯罪活动,或者我国公民在境外实施我国法律禁止的网络犯罪活动,开展网络犯罪防治国际执法合作。《网络犯罪防治法》有效提升了公安机关在跨境网络犯罪治理中的效能,在打击与防治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同时,为数字经济的繁荣与网络空间命运体的构建提供了稳固的规范支撑。
三、《网络犯罪防治法》的立法亮点
《网络犯罪防治法》不仅是对预防和惩治网络犯罪一线执法司法经验的系统总结,也是对网络犯罪防治工作的进一步立法升华。在笔者看来,《网络犯罪防治法》的立法亮点包括以下方面:
一是聚焦实践难题,构建防治体系。《网络犯罪防治法》是在充分梳理新型网络犯罪,尤其是相关黑灰产业链的现有特征后,根据既有法律法规的不足之处,针对执法司法实践中的疑难问题,提出的综合防治方案。《网络犯罪防治法》根据实践的发展需要,梳理、整合了《反恐怖主义法》《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弥补了相关法律法规在网络犯罪防治方面的不足与空白,明确了打防结合、防范为先、源头治理、协同联动的防治原则,有效构建了群防群治的网络犯罪综合防治体系。
二是细化行为规范,压实主体责任。针对当前新型网络犯罪日益职业化、组织化、隐蔽化、智能化的趋势,《网络犯罪防治法》细化了网络活动中各参与主体的行为准则与禁则,要求各参与主体落实、建立相关管理制度,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依法履行与其服务类型、经营规模、能力相符的网络犯罪防治义务,从而主动防范、发现并阻断与其产品和服务相关的网络违法犯罪行为。有鉴于此,执法机关可以将依法打击与行业治理紧密结合,在对网络违法犯罪行为开展侦查调查时,同步启动对涉案网络服务提供者法定防治义务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从源头上遏制网络违法犯罪案件的发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