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
每个人都有可能通过
做微商、抖音直播等
成为广告发布者

本期《律师说法》择取
几个较为典型的咨询案例
提醒大家了解广告法中的“红线”
注意谨慎发布,以免“越线”

随着中国广告业迅速发展和互联网广泛应用,广告发布的媒介和形式发生了诸多变化。为规范广告发布,2015年修订广告法,完善了药品、医疗、保健食品、教育培训等领域广告准则,还明确了虚假广告的定义和典型形态,强化了对大众传播媒介广告发布行为的监管力度。至今年4月29日进行第二次修正,新广告法七十四条规定以全新的面貌示人,被称为“史上最严广告法”。
案例一:
朋友圈转发虚假广告
是否承担责任?
富阳的王女士是一名家庭主妇,空闲之余做起了“微商”,时常会转发一些商品的广告在自己的朋友圈,赚取些许差价补贴家用。
前不久,王女士发现自己在朋友圈宣传、出售过的一种化妆品,因为虚假宣传被工商部门处罚了。她隐约感到不安,不知道自己是否需要承担责任,便联系了律师咨询。
律师说法:
新广告法对广告发布者的范围进行了扩大。旧广告法规定了广告发布者为“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而新广告法将其延伸到“自然人”,即我们每个人都可被认定为广告主。再联系到新广告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由此可见,微商或者转发者发布虚假广告会被追责,所以发布、转发广告时需谨慎。
案例二:
培训机构是否能
用优等生成绩作为宣传?
张先生是富阳区某教育培训机构高管,他所在的培训学校之前被行政机关处罚过1次,所以对于发布广告时的审查十分重视。这次张先生特意向律师咨询了一个疑问:去年接受培训的学员中有一位成绩优异,今年的宣传广告是否可以用该学员取得的成绩作为宣传,吸引更多的生源?例如“学科一99分、学科二98分……以优异成绩被某学校录取”。
律师说法:
从各地公布的数据以及案例可以看出,每年都有很多教育培训机构被行政机关处罚。张先生所提出的问题是明确被广告法禁止的,在13条禁止性规定的第9条“禁止教育、培训广告对升学、通过考试等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明示或者暗示有相关考试机构或者其工作人员、考试命题人员参与教育、培训,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教育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所以建议张先生立即修改广告内容,消除隐患。
案例三:
医疗美容广告
能出现“肉毒素”吗?
李女士经营一家医疗美容机构,时常在微信朋友圈发送一些医美项目,其中偶尔涉及瘦脸针、玻尿酸、肉毒素等内容。前不久,她听说有医疗美容机构因发布违法广告被处罚,不免有些心慌,所以特地向律师咨询医美机构广告发布的规范。
律师说法:
违法的医疗美容广告在卫健委、市场监管局的发布案例中屡见不鲜,所以医美广告发布前的专业审核是非常必要的。在李女士的案例中,“肉毒素”被明令禁止出现在广告中,“肉毒素”的通用名称为注射用A型肉毒毒素,属于医疗用毒性药品。根据广告法第十五条“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以及戒毒治疗的药品、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不得作广告”。所以说此“红线”踩不得,越线就是巨额罚款。
本期律师简介

李海波:浙江抱朴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2013年入党,2019年开始执业,擅长知识产权、执行、执行异议、经济类纠纷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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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大家谨慎发布广告
切勿“踩线”
记者 何芳芳
编辑 胡红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