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党政机关公文格式(GB/T9074—2012)》和省委办公厅有关公文处理工作规定,结合市委办公室公文处理工作实际,市委法规室制定了公文格式和行文规则。
一、公文格式
公文一般由版头(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志、发文字号、签发人、分隔线)、主体(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注)、版记(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印发日期和二维码、页码)等组成。
1.份号。一般用6位3号阿拉伯数字黑体顶格编排在版心左上角第1行。涉密公文必须标注份号,非涉密公文必要时也可标注份号。(见图2)
2.密级和保密期限。一般用3号黑体字顶格编排在版心左上角第2行。保密期限中的数字用阿拉伯数字标注。(见图2)
3.紧急程度。一般用3号黑体字顶格编排在版心左上角第3行;如需同时标注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按照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的顺序自上而下分行排列。(见图2)
4.发文机关标志。发文机关标志居中排布,上边缘至版心上边缘为35mm,颜色为红色,采用方正小标宋字体,字号、间距适当,以醒目、美观、庄重为原则。(见图2)
联合行文时,如需同时标注联署发文机关名称,一般应将主办机关排列在前。“文件”二字置于发文机关右侧,以联署发文机关名称为准上下居中排布。(见图3、4)
市委及市委办公室与其他机关联合行文时,发文标志用市委或市委办公室发文标志。
5.发文字号。用3号仿宋字体编排在发文机关标志下空2行位置,上行文的发文字号居左空1字编排,与最后一个签发人姓名处在同一行。下行文居中排布。发文字号年份应标全称,用六角括号,发文顺序号不加“第”字,不编虚位(即1不编为01)。(见图2)
6.签发人。上行文应当在发文字号右侧标注签发人姓名。由“签发人”三字加全角冒号和签发人姓名组成,居右空一字,编排在发文机关标志下空2行位置。“签发人”三字用3号仿宋字体,签发人姓名用3号楷体字体。如有多个签发人,签发人姓名按照发文机关的排列顺序从左到右、自上而下依次均匀编排,一般每行排两个姓名,回行时与上1行第一个签发人姓名对齐,最后一个签发人姓名与发文字号处在同一行。签发人与第一个签发人处于同一行。(见图4)
7.版头中的分隔线。在发文字号之下4mm处居中排布,正中由2号五角星连接。分割线与五角星套红印制。
8.标题。用2号方正小标宋体,编排于红色分隔线下空2行位置,分1行或多行居中排布。多行标题排列为梯形或菱形,不采用上下长度一样的长方形或上下长、中间短的沙漏形,每行词意完整,长度适宜,字距恰当。多个发文机关名称之间用空格分开,不加顿号。副标题、日期用3号楷体字体。(见图2、3、4)
9.主送机关。公文的主要受理机关,应当使用机关全称、规范化简称或者同类型机关统称,编排于标题下空1行位置,居左顶格,回行时仍顶格,最后一个机关名称后标全角冒号。决议、决定、意见、会议纪要等文种,普发时可不标注主送机关。
以市委或市委办公室名义行文,普发性文件主送机关一般表述为:“各县(市、区)党委,平凉工业园区(高新区)党工委,市委各部门,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党组(党委),驻平各部队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中央、省在平各单位党组(党委)”。
以市委、市政府或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名义联合行文,普发性文件主送机关一般表述为:“各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平凉工业园区(高新区)党工委和管委会,市委各部门,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驻平各部队,各人民团体,中央、省在平各单位”。在特殊情况下,根据工作需要标注主送机关。
部门之间行文,主送机关一般表述为“市委各部门,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要求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应当用“通知”行文,有对应业务科室或者内设机构的,主送机关一般表述为“市委各部门、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XXXX机构”;没有对应业务科室或者内设机构的,主送机关一般表述为“市委各部门、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办公室(综合科、秘书科)”。
10.正文。公文首页必须显示正文。主送机关位于标题下方的公文,正文直接位于主送机关下1行;无主送机关或主送机关位于版记部分的公文,正文位于成文日期下空1行。公文中文字的颜色均为黑色3号仿宋字体,数字为新罗马体(TimesNewRoman)。正文中第一级别小标题用3号黑体字、第二级用3号楷体字体、第三层和第四层用3号仿宋字体。公文结构层次序数依次可以用“一、”“(一)”“1”“(1)”标注。
正文中的标点符号要符合《标点符号用法(GB/T15834—2011)》,数字、年份不能折行。段首前空2个字,段尾单字不成行。段落之间一般不空行,特殊情况为划分层次,段落间空1行。
11.附件。在正文和发文机关署名之间,与正文空开1行,左空2字编排“附件”2字,后接全角冒号和附件名称,名称后不加标点符号,名称较长需回行时,应当与上1行附件名称的首字对齐。如有多个附件,附件序号用阿拉伯数字(如“附件:1.XXXX”)标注。(见图9)
批转的下级机关公文和转发的上级、同级机关的公文,不属于公文附件,不加附件标注。
附件应当另面编排,与公文正文一起装订。“附件”2字及附件顺序号用3号黑体字顶格编排在版心左上角第一行。附件标题居中编排在版心第三行。(见图10)
12.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和印章。发文机关署名应当署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成文日期应当署会议通过或者发文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日期。联合行文时,署最后签发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日期。上行文必须加盖印章;有特定发文机关标志和二维条码的普发性公文可不加盖印章。
市委文件一般署名为“中共平凉市委或中共平凉市委、平凉市人民政府”。市委办公室文件一般署名为“中共平凉市委办公室或中共平凉市委办公室、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加盖印章的公文:成文日期一般右空4字编排,印章用红色,不得出现空白印章。单一机关行文时,在成文日期之上、以成文日期为准居中编排发文机关署名,印章端正、居中下压发文机关署名和成文日期,使发文机关署名和成文日期居印章中心偏下位置,印章顶端应当上距正文(或附件说明)1行之内。联合行文时,将各发文机关署名按照发文机关顺序整齐排列在相应位置,并将印章一一对应,端正、居中下压发文机关署名,最后一个印章端正、居中下压发文机关署名和成文日期,印章之间排列整齐、互不相交或相切,每排印章两端不得超出版心,首排印章顶端应当上距正文(或附件说明)1行之内。(见图7、8)
不加盖印章的公文:单一机关行文时,在正文(或附件说明)下空1行,右空2字编排发文机关署名,在发文机关署名下1行编排成文日期,首字比发文机关署名首字右移2字,如成文日期长于发文机关署名,应当使成文日期右空2字编排,并相应增加发文机关署名右空字数。联合行文时,应当先编排主办机关署名,其余发文机关署名依次向下编排,发文机关署名一般等宽编排。(见图6)
意见、决定、通报、会议纪要类普发文件正文末不署名,成文日期一般加圆括号用3号楷体字体标注于标题下方居中位置。公文排版后所剩空白处不能容下印章或签发人签名章、成文日期时,可以采取调整行距、字距的措施解决。
对于加盖签发人签名章的公文,单一机关制发的公文加盖签发人签名章时,在正文(或附件说明)下空二行右空四字加盖签发人签名章,签名章左空二字标注签发人职务,以签名章为准上下居中排布。在签发人签名章下空一行右空四字编排成文日期。联合行文时,应当先编排主办机关签发人职务、签名章,其余机关签发人职务、签名章依次向下编排,与主办机关签发人职务、签名章上下对齐;每行只编排一个机关的签发人职务、签名章;签发人职务应当标注全称。签名章一般用红色。
13.附注。标注文件的发布层次等需要说明的事项。有主送机关的公文,附注居左空2字加圆括号编排在成文日期下1行。无主送机关的公文,附注居左空2字加圆括号编排在正文后下1行。普发性公文根据需要标注发布层次,一般为“此件发至县团级”“此件发至乡科级”。需要向社会广泛宣传的文件,标注“此件公开发布”。上行文不标注发布层次,请示要在附注中标注联系人和联系电话。(见图6)
14.抄送机关。一般用4号仿宋字体,在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上一行、左右各空1字编排。“抄送”二字后加全角冒号和抄送机关名称,回行时与冒号后的首字对齐,最后一个抄送机关名称后标句号。如需把主送机关移至版记,除将“抄送”二字改为“主送”外,编排方法同抄送机关。既有主送机关又有抄送机关时,应当将主送机关置于抄送机关上1行,之间不加分隔线。(见图5)
15.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一般用4号仿宋字体,编排在末条分隔线之上,印发机关左空1字,印发日期右空1字,用阿拉伯数字将年、月、日标全,年份应标全称,月日不编虚位(即1不编为01)后加“印发”二字。(见图10)
16.二维条码。印制在公文最后一页的版心右下角位置,如公文带有版记,印制在版记下方右侧,与版记空开3mm,与版心右边缘空开5mm。二维条码长为50mm、宽为12mm。
17.页码。一般用4号半角宋体阿拉伯数字,编排在公文版心下边缘之下,数字左右各放一条一字线。公文的附件与正文一起装订时,页码应当连续编排。公文的版记页前有空白页的,空白页和版记页均不编排页码。
18.幅面尺寸。公文使用A4型(297mm×210mm),版心一般为22行,每行28个字;公文上为37±1mm,左为28±1mm,版心尺寸为156mm×225mm。










二、行文规则
(一)行文总规则
1.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注重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2.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一般不得越级行文,特殊情况需要越级行文的,应当同时抄送被越过的机关。
(二)向上级机关行文规则
1.原则上主送一个上级机关,根据需要同时抄送相关上级机关和同级机关,不抄送下级机关。
2.党委、政府的部门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应当经本级党委、政府同意或者授权;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当直接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3.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如需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请示,应当提出倾向性意见后上报,不得原文转报上级机关。
4.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不得在报告等非请示性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
5.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事项外,不得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公文,不得以本机关负责人名义向上级机关报送公文。
6.受双重领导的机关向一个上级机关行文,必要时抄送另一个上级机关。
(三)向下级机关行文规则
1.主送受理机关,根据需要抄送相关机关。重要行文应当同时抄送发文机关的直接上级机关。
2.党委、政府的办公室根据本级党委、政府授权,可以向下级党委、政府行文,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向下级党委、政府发布指令性公文或者在公文中向下级党委、政府提出指令性要求。需经政府审批的具体事项,经政府同意后可以由政府职能部门行文,文中须注明已经政府同意。
3.党委、政府的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可以向下级党委、政府的相关部门行文。
4.涉及多个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部门之间未协商一致的,不得向下行文;擅自行文的,上级机关应当责令其纠正或者撤销。
5.上级机关向受双重领导的下级机关行文,必要时抄送该下级机关的另一个上级机关。
(四)其他行文规则
1.同级党政机关、党政机关与其他同级机关必要时可以联合行文。属于党委、政府各自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不得联合行文。
2.党委、政府的部门依据职权可以相互行文,但一般仅限于“函”或者“通知”的形式。部门之间在各自职权范围内相互联系工作、商治事务和答复审批事项,应当用“函”行文。
3.部门内设机构除办公室外不得对外正式行文。
(五)市级议事协调机构等单位行文规则(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