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信访人一般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并载明其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对采用口头形式提出的信访事项,有关机关、单位应当如实记录。
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单位的上级机关、单位又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上级机关、单位不予受理。
【解读】

《信访工作条例》第十九条是关于信访事项提出规范、信访人责任与重复信访处理的核心条款,通过“形式要求、诚信义务、重复信访限制”三大规定,构建了“规范有序、责任清晰、高效便民”的信访行为准则。这一条款既保障了信访人的表达权,又规范了信访活动秩序,是推动信访工作“法治化、规范化”的重要制度支撑。以下从三大维度展开解读:
一、信访事项提出:以书面为主,口头为辅,确保信息可追溯
第十九条第一款明确“信访人一般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并载明其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同时对口头形式提出“如实记录”的要求。这一规定核心是规范信访事项的表达形式,确保信息准确、可追溯,避免因表述不清导致的处理偏差。
1. 书面形式的“硬性要求”与“灵活实践”
硬性要求:书面形式(包括纸质信件、网上信访平台提交、电子邮件等)是信访事项的“标准载体”,需明确“姓名(名称)、住址”(身份信息)和“请求、事实、理由”(核心诉求)。例如,群众通过网上信访平台反映“小区垃圾清运不及时”时,需填写姓名、住址,并详细描述“垃圾堆积一周未清理”“影响居民健康”等事实和诉求。
灵活实践:考虑到部分群众(如老年人、文化程度较低者)可能不熟悉书面表达,条款允许“口头形式”,但要求有关机关、单位“如实记录”。例如,信访接待室工作人员对口头反映“低保申请被拒”的群众,需当场记录其姓名、住址、具体理由(如“家庭收入核算错误”),并经信访人确认后录入系统,确保信息无遗漏。
2. 实践意义:减少“无效信访”,提升处理效率



书面或如实记录的信访事项,信息更完整、诉求更清晰,避免因“表述模糊”导致承办单位反复要求补充材料,缩短办理周期。例如,某群众通过书面信访反映“工地夜间施工扰民”,明确标注了施工时间(22:00-6:00)、噪音分贝(超过55分贝)等证据,生态环境部门可直接依据信息开展监测和处罚,无需额外核实。
二、信访人责任:客观真实,禁止诬告陷害
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核心是强化信访人的诚信义务,维护信访秩序的严肃性。
1. “客观真实”是信访活动的底线
信访人需基于事实提出诉求,提供的材料(如合同、照片、录音等)需真实反映情况。例如,反映“企业拖欠工资”时,需提供劳动合同、工资条、考勤记录等证据;反映“医疗事故”时,需提供病历、诊断证明等材料。若材料虚假(如伪造工资条),将承担相应责任。
2. 禁止“诬告陷害”的法律后果
对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信访人,依据《信访工作条例》《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等追究责任
情节较轻:由信访部门或公安机关给予批评教育;
情节较重:由公安机关处以拘留或罚款
构成犯罪(如造成他人名誉或财产损失):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例如,某村民因与村干部有矛盾,捏造“村干部挪用集体资金”事实并信访,经查实后,该村民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5日,并在村内通报批评,起到了“警示一片”的作用。
三、重复信访处理:避免资源浪费,引导合理预期
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单位的上级机关、单位又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上级机关、单位不予受理”,核心是规范重复信访行为,推动信访人信任基层处理,减少越级上访。
1. “不予受理”的适用条件
已受理或正在办理:指下级机关已出具《受理告知书》,或处于调查核实、协调处理阶段;
同一信访事项:指诉求、事实、理由完全一致的重复反映(如同一人多次反映“某小区房产证办理难”);
规定期限内:指信访事项办理期限(一般为60日)内,上级机关不予受理。
2. 实践意义:提升基层责任意识,减少“空转”
这一规定倒逼基层机关单位“主动作为、高效办理”,避免因拖延导致群众重复信访。同时,引导信访人“信任基层、等待结果”,而非盲目越级。例如,某群众反映“欠薪问题”已由区人社局受理,若其在30日内又向市人社局重复提出,市人社局将告知“已由区人社局办理,建议等待结果”,避免重复分流。
四、第十九条的“核心价值”:构建“规范、诚信、高效”的信访秩序
《信访工作条例》第十九条通过三大规定,实现了三大目标:
1. 规范信访行为,降低处理成本
书面形式要求和如实记录,确保信访事项信息完整;禁止诬告陷害,减少无效信访;重复信访不予受理,避免资源浪费,提升整体处理效率。
2. 强化诚信约束,维护公平正义
通过“真实性负责”和“禁止诬告”的规定,引导信访人“如实反映、理性维权”,防止恶意信访干扰正常工作秩序,保护其他信访人的合法权益。
3. 推动基层尽责,减少越级上访
重复信访不予受理的机制,倒逼基层机关单位“主动担当、限时办结”,增强群众对基层的信任,推动矛盾在“首办环节”解决。
总结
《信访工作条例》第十九条是信访工作的“行为规范法”,它通过“形式要求、诚信义务、重复限制”的制度设计,构建了“规范有序、责任清晰、高效便民”的信访生态。这一条款的落实,将有效减少“无效信访”“恶意信访”和“重复信访”,推动信访工作从“被动应对”转向“主动治理”,最终实现“群众诉求合理解决、信访秩序规范有序”的目标,为新时代社会治理现代化提供坚实的制度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