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日,记者从江门鹤山法院获悉,近日,鹤山法院一审判决以雷某、邹某等人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共8人)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或十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自2019年下半年起,以被告人雷某、邹某为首要分子,被告人庞某、郭某彬、王某为重要成员,被告人邓某华、彭某、张某泉为组织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拉拢利用未成年人黄某琳、王某宇、陈某杨、董某城、董某琴(均为未成年人,另案处理),采用先将团伙中一人手指或者脚趾砸伤、再雇乘他人摩托车故意摔倒、而后假装摔伤需要就医的“碰瓷”手段勒索被害人钱财,在鹤山市、中山市、佛山市顺德区、江门市江海区、惠州市共作案八起,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如2019年8月7日18时许,被告人雷某、邹某伙同王某宇、董某城、董某琴来到鹤山市共和镇世运电子厂附近。由此前已在路边用石头砸伤右手尾指的董某琴扮演伤者,雇乘被害人袁某国的二轮摩托车,并制造翻侧“意外”。随后,由雷某扮演伤者大哥,邹某扮演伤者朋友与袁某国在医院“谈判”,要求袁某国进行赔偿,否则董X琴将办理住院手续。袁某国害怕对方人多势众且担心董X琴住院需要支付更多费用,最终选择“私了”,被该集团敲诈勒索了人民币7000元。
2019年9月21日,公安民警将被告人邹某、庞某、王某、郭某彬、邓某华、彭某、张某泉抓获归案。同月 26日,被告人雷某到鹤山市公安局自动投案。据雷某供述,“作案时会选择开车人身材矮小、摩托车比较高或者比较小,选择凹凸不平有砂石头的路面。”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雷某、邹某、庞某、王某、郭某彬、邓某华、彭某、张某泉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
被告人雷某、邹某、庞某、王某、郭某彬、邓某华、彭某、张某泉经常纠集在一起,多次实施敲诈勒索活动,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其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关于“恶势力”的认定,是恶势力犯罪。
该案是三人以上为实施共同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依法可认定为犯罪集团。被告人雷某、邹某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是该案的主犯,依法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进行处罚,其他各成员应当对各自所犯的罪行承担相应责任。
被告人雷某、邹某明知王某宇等人是未成年,仍向未成年人传授犯罪方法并多次利用未成年人实施犯罪,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的《关于依法严惩利用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犯罪的意见》中利用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犯罪的行为,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根据该案八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