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方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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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四条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 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 畅通的出口。禁止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一条 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 度。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 全的工艺、设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二条 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 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审批 并实施监督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议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 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 他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 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 出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四十六条 从业人员有权利对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 评、检举、报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 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 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十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及 时制定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根据科技进步和经济 发展适时修订。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 者行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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