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正文】2009年7月交工验收,可是职工们医疗保险、统筹金迟迟不到位。上访信范本 上访信朝阳【wlsh0908】整理【爱文库】核心用户上传原纺织品公司现改为针纺站,针纺站经理郭培样。第二部分,即“上访信”的正文,应当按照《信访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行政机关和信访工作机构提倡信访人采用书面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两项所收的购房款,专项于职工们的医疗保险,不得挪作它用。信访人写信时邮寄地址必须写清为:XX信访局或XX信访部门负责同志,并且信封的右上角(原贴邮票处)必须清晰注明“信访”字样,且收件人必须为单位,不能为个人。然后,介绍一下信访人自己的自然情况,如:姓名、工作单位、职务、住址等等。从市信访局近几年受理的“上访信”中发现存在以下问题:一是信访事项内容与受理机关职权相悖和越级投寄。盛华苑小区全体业主二零一五年四月二号第三篇:上访信关于要求江坝食品组归还我借款的上访信尊敬的上级领导:本人系原六洲食品组负责人,现已退休,居住于芜湖市鸠江区白茆镇永胜村4组,我于1999年12月1日暂借给江坝食品组60000元,但至今江坝食品组一直拖欠我的借款,多年来我也找多个部门、多个领导反映求助过,但至今仍未解决,现恳求上级领导能倾心关注,予以解决为盼!本人系原六洲食品组负责人,由于当时江坝食品组业务过大,急需周转金。和一辈子安定的居所。缴纳房屋的购买房屋首付。强烈要求惩治司法腐败,伸张公平正义,彻查此案重新审判。如:开工报告、施工资料、验收报告、竣工资料上盖的公章均系伪造。验收合格后甲方暂扣乙方百分之十的质保金,其余款项甲方一次性付给乙方)”。本案所有《劳务合作协议书》等文件都是在有交通局的授权之下工程处与我签订的。所有《验收报告》和施工资料中的项目负责人都是鲁怀明的签字(详见证据9)。第一篇:上访信对甘南州中级法院徇情枉法保护腐败问题的反映尊敬的王三运书记: 我叫鲁怀明,甘肃临夏市人,身份证号:***057,党中央反腐倡廉百姓拥护,人民法院为贪污腐败保驾护航令人心寒。在法庭调解中工程处与朱泳玫主动提出要支付鲁怀明60万元进行和解,因与未结款274万元相差太大我无法同意;在开庭审理后,审判长董昊明又多次给我和我老婆打电话说:“你们60万和解吧,否则,连20万元都拿不到,...人家朱泳玫是一个女人,挣钱也不容易,不是你们想象的600多万元都装到了她自己的口袋里,她还要上下打点,其实也没有全部拿到自己手里”。且均发生在2011年底之前,故甘南交通局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甘肃泰和路建有限公司董事长朱泳玫是交通局及工程处授权的项目负责人,其与交通局、工程处相互勾结,用伪造的公章与鲁怀明签订《劳务合作协议书》等文件,干完工程后赖账不结算,恶意拖欠工资,是本案的主要被告。事实是: 2011年3——9月,额济纳旗沃源公司已经给交通局工程处与朱泳玫支付570余万(其中支付给工程处50万,付给朱泳玫520万元),2011年8月12日该项目已通过了交工验收。”(详见证据11)。给老百姓一条活路,给人民群众一个满意的答复。并给予收据作为凭证。我们希望政府可以给我们出头,对此事件进行调查,协商,解决。经时任江坝食品站站长吴昌跃的协调,江坝食品组暂借六洲食品组60000元,逐年归还,鉴于江坝食品组和六洲食品组都是江坝食品站的下属单位,无奈之下,六洲食品组就同意借给了江坝食品组60000元,但当时六洲食品组的钱,全部存在帐上,一时难以取出,我作为六洲食品组组长,只好通过亲朋好友的关系,自己向外借了60000元,因此江坝食品组暂借六洲食品组60000元,实际上就是江坝食品组暂借我个人60000元了。就是前面说的不应由行政机关或信访工作机构受理的;二是相同内容的“上访信”向多个机关及其负责人投送,即“一信多投”,造成交叉、重复;三是叙事不清,诉由不明,字迹潦草,难以辨认;四是联名信由一人代笔签名;五是未写明真实姓名,工作单位、住址、联系方式(电话、手机号码等)。如果是联名信需署上两名信访人代表的姓名、所在单位、详细地址及所代表的人数。最后,信访人书写“上访信”应用微机打印,如用笔书写,应字迹清楚、格式规范。如果有个别的住房职工要门面房,无房职工同意调换。这是因为:一是《信访条例》修订后,通过对行政机关受理责任的明确,多数信访事项,只要信访人在书面提出时写明主要事实情况和联系方式,行政机关是可以做出大体判断并依法处理的,对于需要询问、核实、确准,行政机朝阳【wlsh0908】整理【爱文库】核心用户上传关也会及时联系信访人,信访人不必亲自到行政机关走访,同样得到处理。”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就是为了证明其合法利益受到侵害,或者是信访人生产生活中存在困难和问题,从而获得信访救济。2007年 月 日在没有召开职工大会的情况下和河南省昊龙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开发合同。后又经过多次向商务局走访,于2009年9月14日,这两项才一一履行,楼房现已有住户,无房职工门面房却不兑现,多次找他商讨,他说是公司财产流失不给。如果有个别的住房职工要门面房,无房职工同意调换。最后,信访人书写“上访信”应用微机打印,如用笔书写,应字迹清楚、格式规范。如果是联名信需署上两名信访人代表的姓名、所在单位、详细地址及所代表的人数。就是前面说的不应由行政机关或信访工作机构受理的;二是相同内容的“上访信”向多个机关及其负责人投送,即“一信多投”,造成交叉、重复;三是叙事不清,诉由不明,字迹潦草,难以辨认;四是联名信由一人代笔签名;五是未写明真实姓名,工作单位、住址、联系方式(电话、手机号码等)。,每平方米给公司交纳300元购房款。另外,目前我们已经开通了群众信访“绿色通道”,就是说凡省内信访人寄往省内县级以上(含县区)信访部门的信访信件,信访人可不付邮资(即免贴邮票),邮费由收信件的信访部门总付。根据《信访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信访人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分别向有关的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行政机关无权受理。符合的可以投送,否则即便投送了,行政机关和信访工作机构也不予受理。特此至上。为了我们业主辛苦积攒的血汗钱。我们平均以10万到20万不等的订金。为此,我们对甘南法院的判决不服。2014年7月24日,甘南州交通局出具的朱泳玫伪造公章《证明》中明确写道:“2010年我给朱泳玫开具过授权书及工程处单位证明,但法庭上原告曾出具许多加盖我工程处公章的材料,其公章可以肯定系伪造,不是我盖的。工程完成之后甲乙双方配合额济纳旗交通局验收。被告工程处2011年底以前是甘南交通局的直属科室,2011年底以后才改制成为独立的事业单位。事实是:作为工程承包人的鲁怀明,自始至终以项目负责人的身份垫资完成了全部施工任务,本项目2011年6月23日完工,8月12日鲁怀明以项目负责人的身份组织通过了工程交工验收,整个交工验收朱泳玫没有参与。甘南州交通局公路工程处与甘肃泰和路建公司董事长朱泳玫官商勾结、伪造公章,猖狂诈骗,干完工程不付款,三年来我们上访无果,上告无门,已经将我们逼上了绝路,期盼您能为民做主。就在甘南交通局、工程处与朱泳玫同意调解、而且本案存在诸多疑问的情况下,2014年1月23日甘南州中级法院强行做出了鲁怀明败诉的判决。判决书:“...州交通局、朱泳玫都不是本案适格被告,鲁怀明请求州交通局、朱泳玫承担法律的理由不成立”是错误的。鲁怀明按《劳务合作协议书》之约定,保质保量按时完成了全部工程。甘南交通局和工程处在朱泳玫伪造公章的问题上与朱泳梅相互勾结,出尔反尔,视法律为儿戏,应当追究其三者提供伪证的法律责任。强烈要求甘南州交通局、工程处与朱泳玫按照《最高法院的解释》和按《劳务合作协议书》之约定进行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