验证码为何算公民个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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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APP注册、登录、验证的日常场景中,手机验证码早已成为不可或缺的安全标配。但很多人未曾意识到,这串看似普通的6位数字,一旦被非法出售、滥用,便可能触碰刑法红线。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第35批指导性案例中,入库编号为2022-18-1-207-004的指导性案例195号——罗文君、瞿小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就明确划定了验证码的法律边界,清晰认定其属于公民个人信息,非法出售且情节严重者,将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定罪处罚。

电信从业者的“拉新”陷阱

这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源于一场看似“轻松获利”的APP“拉新”操作,涉案人员均依托电信服务相关岗位,利用职务便利一步步触碰法律底线,最终身陷囹圄。

被告人罗文君曾担任电信公司培训老师,2019年12月,他偶然得知,通过获取他人手机号及随机验证码,为淘宝、京东等平台注册新账号(行业内称“拉新”)可赚取报酬,便动起了利用自身资源牟利的歪心思。随后,他主动联系上多名专门从事“拉新”的人员,凭借手中掌握大量电信员工学员的便利,搭建起专门的微信群,负责群组的管理、维护,并在群内明确公布“拉新”规则、需求及报酬标准,搭建起非法贩卖公民个人信息的“交易通道”。

被告人瞿小珍系株洲当地通信营业厅销售员,作为罗文君的学员之一,她明知获取、出售客户信息涉嫌违法,仍利用自身职务便利,非法获取客户的手机号码及对应验证码,逐一发送至罗文君建立的微信群中,供“拉新”人员注册新账号,从中赚取非法报酬。

从2019年12月至2021年7月,长达近两年的时间里,罗文君、瞿小珍等人持续实施非法获取、贩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其中罗文君累计获利13000元,瞿小珍累计获利9266.5元。案发后,二人虽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如实供述自身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但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仍难逃法律的制裁。该案案号为(2021)湘0212刑初149号,由湖南省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并作出判决。

案件核心要点与法律适用

一、裁判要点

本案审理过程中,最关键的争议焦点的是:手机验证码是否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对此,法院作出了明确回应,这也是该案作为指导性案例的核心价值所在。

法院明确,服务提供者专门发送给特定手机号码的数字、字母等单独或其组合构成的验证码,具有独特性、隐秘性,能够单独或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依法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行为人若将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取的验证码及对应手机号码出售给他人,且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定罪处罚。

这一裁判要点,精准填补了司法实践中“验证码是否属于公民个人信息”的认定空白,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公民个人信息以可识别性为核心”的立法精神一脉相承,进一步明确了验证码的法律属性,为同类案件的审理提供了明确指引。

二、相关法条与情节认定

本案的裁判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该条款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核心法条,明确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出售、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结合本案事实,罗文君、瞿小珍的行为之所以被认定为“情节严重”,主要满足两个关键条件:一是瞿小珍系在提供电信服务过程中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并出售,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此类情形下的定罪标准减半,其非法获利9266.5元,已远超“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情节严重标准;二是罗文君主动纠集他人,专门设立通讯群组,组织实施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且持续时间长、涉及人员多,社会危害性较大,属于典型的情节严重情形。

三、裁判结果与理由解析

湖南省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法院经依法审理后,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罗文君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瞿小珍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作案工具OPPORENO手机1台、华为P30Pro手机1台予以没收,依法处理;被告人罗文君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3000元、瞿小珍的违法所得人民币9266.5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该判决的作出,主要基于以下三点核心理由:

第一,二人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罗文君设立群组、纠集人员贩卖公民个人信息,其行为同时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依法择一重罪,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定罪处罚;瞿小珍利用职务之便,出售在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直接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且依法应从重处罚。

第二,二人均系主犯,量刑适当。在共同犯罪中,罗文君负责纠集人员、搭建交易群组、统筹协调,瞿小珍直接实施非法获取、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二人所起作用相当,均应以主犯论处;同时,二人到案后均如实交代全部犯罪事实,系坦白,主动退缴全部赃款,且自愿认罪认罚,符合从宽处罚的法定条件,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法院依法予以采纳。

第三,相关辩护意见依法不予采纳。针对罗文君辩护人提出的“手机号和验证码不属于个人信息,且‘拉新’未造成具体损失,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法院经查认为,公民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电话号码等;验证码系专门发送给特定手机号的独一无二的数字组合,依规不得转发他人,具有识别、验证个人身份的功能,二者均属于可识别自然人身份的公民个人信息;且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不以造成具体损失为构成要件,故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针对罗文君辩护人提出的“罗文君没有自行提供手机号和验证码”的意见,法院经查认为,罗文君不仅纠集瞿小珍等人实施“拉新”、贩卖公民个人信息,还专门设立用于提供、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的通讯群组,并从中非法获利,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该意见亦不予采纳。针对罗文君辩护人提出的“对罗文君适用缓刑”的意见,法院综合本案犯罪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被告人悔罪表现,认为对其不适用缓刑,不予采纳,但对辩护人提出的其他可从轻处罚的意见,因与事实相符,予以采纳。针对瞿小珍辩护人提出的“瞿小珍有立功情节”的意见,法院经查认为,瞿小珍提供的罗文君住址、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系其应当如实交代的、与本人犯罪事实相关联的内容,不构成立功,故该意见不予采纳,对辩护人提出的可从轻处罚的意见,因与事实相符,予以采纳。

此外,因罗文君、瞿小珍的行为侵犯了众多不特定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其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还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鉴于二人对自身侵权行为均无异议,且明确表示愿意公开赔礼道歉、永久删除涉案公民个人信息,法院依法支持了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例背后的法律警示

作为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本案不仅明确了验证码的法律属性,厘清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认定边界,更对不同人群发出了明确的法律警示,具有极强的实践指导意义。

1. 服务从业者需严守职业底线:电信、银行、互联网平台等各类服务机构的从业者,在工作中会接触大量公民个人信息,尤其是手机号、验证码等敏感信息,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坚守法律底线,不得利用职务之便非法获取、出售、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否则将面临更严厉的刑事处罚。

2. 警惕“拉新”中的法律陷阱:各类APP“拉新”推广需坚守合法底线,不得通过非法获取他人手机号、验证码等公民个人信息的方式完成注册任务,无论是“拉新”活动的组织者、参与者,只要行为情节严重,均可能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面临刑事追责。

3. 公民需强化个人信息保护意识:手机验证码是公民个人信息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关联个人身份验证和财产安全,切勿随意泄露给他人。若发现自己的手机号、验证码被非法使用,或疑似遭遇个人信息泄露,应及时留存相关证据,主动向公安机关报案,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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